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51736号“赤铜阪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92号
申请人:广州市茶芝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1736号“赤铜阪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有自己的独特性,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不会是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阪烧”是一种日式蔬菜煎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