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917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917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37号

       

      申请人:麦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1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6735号图形商标、第18109448号图形商标、第8965613号图形商标、第8120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