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58336号“艾菲蒂尔AIFEIDI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04号
申请人:孙建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8336号“艾菲蒂尔AIFEID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0165号商标、第1158398号商标、第1423109号商标、第9097831号商标、第15738418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艾菲蒂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艾菲蒂”、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艾菲尔”、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艾菲梦尔”、引证商标五“艾依蒂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