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42133号“和•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48号
申请人:英地伟家(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今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2133号“和•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8961号“理和 LIHE”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