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44194号“新适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47号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心适宝贝电影院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4194号“新适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3365号“新适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03463号“新适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新适宝贝”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卸妆用薄纸;纸制洗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组合“新适宝贝”,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新适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