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44516号“韵齐化工 Brilliantrue 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44516号“韵齐化工 Brilliantrue

    C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46号

       

      申请人:上海韵齐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4516号“韵齐化工 Brilliantrue 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4718号、第13413648号、第28075464号“齐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21977155号“大欣城 LOHAS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78202号“Min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77206号“莞邑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913016号“金润阳光 JinRun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复审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标签和技术资料上的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市场分析;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计算机录入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韵齐化工 Brilliantrue Chemical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构图要素、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