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70177号“DREAM M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45号
申请人:吕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0177号“DREAM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33041号“Dream M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6460号“DREA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39425号“MARC LEWIS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00074号“麦芭莎 MBA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44382号“more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鞋;皮带(服饰用);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REAM MOR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