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42618号“乾坤原宿烧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94号
申请人:李乾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42618号“乾坤原宿烧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原宿”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