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74417号“卜路路BULULU BUFANDE
BULU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98号
申请人:山东禄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4417号“卜路路BULULU BUFANDE BULU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汇,五角星元素仅是为了美观。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规则排列的五颗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档次、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使用及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