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908061号“FEN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321号
申请人:罗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061号“FEN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向我局提交了商品删减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品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故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为:香水、浴液、身体乳液、化妆品、指甲油、指甲彩绘贴片、假指甲、假睫毛、指甲油去除剂、指甲护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8443号“FENTY FASHIO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2072号“芬笛FENTY”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