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819361号“HUOY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41号
申请人:张振
委托代理人:泉州奇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9361号“HUO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4020号“火韵 HU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82265号“火赟 HUOYUN”(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873706号“咟韵 HU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093669号“火陨 HU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UOYUN”完整包含于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