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77442号“加州康泰 味真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67号
申请人:邵长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7442号“加州康泰 味真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6675号“康泰KANGTAI1218及图”商标、第34746336号“康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部分“加州康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康泰”,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职业介绍;广告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加州”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简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使用在“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指定服务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