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44817号“高度优酷GD YOUKU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61号
申请人:高文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4817号“高度优酷GD YOUKU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267号“优酷”商标、第35715175号“优酷”商标、第28106260号“这世界很酷YOUK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童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优酷”,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