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61264号“FoodL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78号
申请人:菲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1264号“Food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7570号“Food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