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44888号“拉孜青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7344888号“拉孜青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467号

       

      申请人:西藏拉孜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44888号“拉孜青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不成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西藏拉孜县农牧综合中心“拉孜青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拉孜青稞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所提交《拉孜青稞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拉孜青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均未明确说明“拉孜青稞”的特定品质以及影响其特定品质的产地特有的自然因素(所述感官及理化指标均为青稞普遍特征)。该驳回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六条所指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西藏拉孜县农牧综合中心“拉孜青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拉孜青稞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均未明确说明“拉孜青稞”的特定品质及影响其特定品质的产地特有的自然因素。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