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75378号“real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075378号“real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62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5378号“real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6431号“真我”商标、第6390268号“瑞乐REALE”商标、第4634373号“热姆热泵REAL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将本案延期审理。二、“realme”品牌是申请人于2018年开始推出的“OPPO”子品牌,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三详情、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realme”知名度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alme”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文字“REAL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普通金属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