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84070号“房东的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9684070号“房东的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15号

       

      申请人:武汉青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84070号“房东的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9429号“房东的猫Fang Dong De Mao”商标在商标异议决定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