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49265号“EL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49265号“EL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65号

       

      申请人:艾尔卡雨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9265号“EL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完全不同,且在文字组成、含义和外观上均完全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部分产品宣传页;关于申请人品牌产品生产的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人与中国生产商之间的合同、商品图片等;媒体关于申请人和申请商标的宣传和报道;申请人品牌在中国销售信息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