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1741873号“洺岸MINGHE SH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21号
申请人:河北洺岸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1873号“洺岸MINGHE SH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8243号“名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