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14487号“香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26号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487号“香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5178号商标、第6898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建立起较高知名度,消费者可以区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订单、广告支出统计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