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84660号“中国食品安全大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884660号“中国食品安全大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27号

       

      申请人: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4660号“中国食品安全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截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中国食品安全大会”构成的纯文字商标,该文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此外,商标文字含有“中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