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1153号“北平盛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51153号“北平盛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14号

       

      申请人:北京盛京烤鸭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1153号“北平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0871号“北疆盛宴”商标、第37106527号“北平盛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茶馆;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吧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中“北平”为北京旧称,作为商标用作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