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80666号“BEE FRONT E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80666号“BEE FRONT E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18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0666号“BEE FRONT 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24110号图形商标、第29424627号图形商标、第7703995号“CO-LEAD ZEN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