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0427号“ANNYEONG HASEY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0427号“ANNYEONG HASEY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93号

       

      申请人:KIM SUNG SOO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0427号“ANNYEONG HASEY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957号“你好”商标、第178718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你好”,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