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76838号“中启华臻ZHONGQIHUAZ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976838号“中启华臻ZHONGQIHUAZ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60号

       

      申请人:中启华臻国际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景万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6838号“中启华臻ZHONGQIHUA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4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