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34号“Coracao d'Ou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182号
申请人:上杜罗河葡萄园农业有限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834号“Coracao d'Ou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1917号“金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03093号“金心JIN 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欧盟地理标志“DOURO”的所有人签署了声明书确认申请商标标示的葡萄酒产品来自于欧盟原地理标志“DOURO”所示的区域,且上述地理标志所有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盟原地理标志“DOURO”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文、欧盟地理标志所有人杜罗和波尔图葡萄酒协会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声明书公证认证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文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欧盟地理标志“DOURO”的所有人杜罗和波尔图葡萄酒协会出具的声明,声明授权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本案申请商标,并说明其标示的葡萄酒产品正是来自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DOURO”所示的区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欧盟地理标志“DOURO”的所有人杜罗和波尔图葡萄酒协会出具声明授权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本案申请商标,并说明其标示的葡萄酒产品正是来自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DOURO”所示的区域。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