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56670号“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aikang Insurance Group 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1756670号“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aikang

    Insurance Group 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73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6670号“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aikang Insurance Group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0052号“泰康之家沪申园 TAIKANG COMMUNITY SHEN GARDEN及图”商标、第14158896号“泰康”商标、第25109553号“泰康诊所”商标、第29691213号“泰康护理”商标、第18051398A
    号“TAIKANG MEDICAL”商标、第12432091号图形商标、第11251229号“泰康医院 TAIKANG HOSPITAL及图”商标、第18051398号“TAIKANG 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所有人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已就本案做出了商标共存说明。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3321号“泰康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八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原件及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所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在疗养院、休养所、私人疗养院、济贫院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91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6期《商标公告》,但引证商标八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尚有一定区别。因此,我局对有关共存协议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泰康”,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兽医辅助、庭院风景布置、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