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66162号“讯腾智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26号
申请人:北京讯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方智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6162号“讯腾智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529号、第15712254号、第32385954号“腾讯 Tencent”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