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6162号“讯腾智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66162号“讯腾智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26号

       

      申请人:北京讯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方智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6162号“讯腾智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529号、第15712254号、第32385954号“腾讯 Tencent”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