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1756号“CLEMENCE ORGAN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883号重审第0000002924号
申请人:布里奇特卡莫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988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81756号“CLEMENCE ORGA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9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5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