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6394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091号
申请人:世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9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1812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权人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