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19936号“M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19936号“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100号

       

      申请人:西九文化区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936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7193号商标、第22078949号商标、第19898588号商标、第28768910号商标、第28768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十二、十五、十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0135号商标、第8788791号商标、第11520393号商标、第11111902号商标、17262076号商标、第25256889号商标、第36101632号商标、第28473135号商标、第28375239号商标、第37486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5347107号商标、第374528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失效。引证商标十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关于M+视觉文化博物馆的介绍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十二、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均含“M+”,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