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7456134号“人人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18号
申请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56134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4955号“人人好车”商标、第27304538号“人人有车”商标、第26218989号“人人拍车”商标、第21096961号“人人豪车”商标、第16251750号“人人修车”商标、第16245466号“人人拼车”商标、第14866381号“人人车”商标、第19133879号“人人车”商标、第20703079号“人人车RENRENCHE.COM”商标、第15828333号“人人车”商标、第17372358号“人车人”商标、第25372993号“人人好车”商标、第25372992号“人人好车”商标、第21096960号“人人豪车”商标、第16297253号“人人有车”商标、第16243362号“人人搜车”商标、第16243104号“人人搜车”商标、第16241465号“人人友车”商标、第16241368号“人人友车”商标、第16232679号“人人车险”商标、第16230691号“人人车会”商标、第16219032号“人人车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人人车”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出于正当目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八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50余件商标,大部分为“人人车”系列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九至十八、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九至十八、二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九至十八、二十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大量申请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相近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易误导消费者,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