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264813H号“KC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36号
申请人:德龙比荷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4813H号“K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8852号“KOOK”商标、第7762822号“KOOK”商标、第5133557号“KCOON”商标、第13337604号“亢德 KDCOOK”商标、第9570952号“K-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机(制冷);冷冻机;冰柜;(有冷藏室和冷冻室的)立式冰箱;水冷却装置;饮料冷却装置;电动制冰器具和机器;电加热装置;带专用附件的蒸汽发生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冰淇淋机(制冷);冷冻机;冰柜;(有冷藏室和冷冻室的)立式冰箱;水冷却装置;饮料冷却装置;电动制冰器具和机器;电加热装置;带专用附件的蒸汽发生设备”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冰淇淋机(制冷);冷冻机;冰柜;(有冷藏室和冷冻室的)立式冰箱;水冷却装置;饮料冷却装置;电动制冰器具和机器;电加热装置;带专用附件的蒸汽发生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