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097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097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17号

       

      申请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9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0806号“铜都COPPER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获奖信息、社交网站有关申请人品牌活动信息、有关申请人公司及品牌服装的国外网站有关内容、国外媒体对申请人采访视频、维基百科、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申请人参加服饰设计并获金奖图文资料、申请人其他国家地区商标注册证、申请人中国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品牌宣传、申请商标的使用销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出租”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