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632637号“E-MAX 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66号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637号“E-MAX 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我局引证的第4117852号“E-MAX及图”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