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44655号“EDUCATIONAL
CREDENTIAL EVALUAT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974号
申请人:教育证书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4655号“EDUCATIONAL CREDENTIAL EVALUA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文字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标志已在美国获得注册,作为英语为母语的美国官方并未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该结论更应该在英语为非母语的中国适用。三、经过申请人长期大范围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子邮件截图、我国的学位认证报告及EMS邮寄单、关于申请商标标志及“ECE”的网络搜索结果、宣传册、业务订单申请表、年度财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英文单词“EDUCATIONAL CREDENTIAL EVALUATORS”构成,通常译为“教育证书鉴定者”,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仅仅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