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560134号“V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79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0134号“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11325716“VIVO PRIVATE EQU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5726号“VIVO GROWTH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74277号“VIVOB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43922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化学研究以外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