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00653号“悠然甜品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300653号“悠然甜品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88号

       

      申请人: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0653号“悠然甜品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7035号“悠然瑜伽”商标、第24712075号“悠然瑜伽”商标、第7764608号“悠然瑜伽及图”商标、第25138392号“悠然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含义、呼叫、外观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悠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