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59885号“APC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90号
申请人:遇箭(上海)赛事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9885号“AP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5382号“APCC及图”商标、第5752327号“APC”商标、第6018248号“健峰VMTA APC 高级企业管理师培训班Senior enterprise-manager class”商标、第32036992号“A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3、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4、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人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作品登记证书》、“APCC”赛事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体育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PCC”与引证商标二、四及引证商标三所含英文文字“APC”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