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17648号“菁菁的茶 JINGJINGS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17648号“菁菁的茶 JINGJINGS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28号

       

      申请人:瑞今尚品(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7648号“菁菁的茶  JINGJINGS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同意将申请商标转让予青岛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0697746号“菁菁藏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引证商标转让予青岛佰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将不构成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仍为瑞今尚品(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所有人仍为北京城未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非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