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455214号“夜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91号
申请人:京品惠(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5214号“夜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臆造词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8032号“夜火”商标、第33061245号“夜火”商标、第33061520号“夜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外观设计、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注册了“夜火”系列商标。3、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4、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紧身衣裤 、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 、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