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1851号“四季女士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41851号“四季女士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45号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1851号“四季女士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7045号“四季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64558号“四季·云 SIJ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独特,识别性强,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百度百科搜索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芯片卡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使用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无关、或为少量照片、手机信息截图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