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57449号“sangus闪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0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7449号“sangus闪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3808号“Samg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呼叫、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人是知名企业,申请商标凭借着“海澜之家”品牌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在造成损失和伤害。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经营情况;2、“海澜之家HLA”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商标知名度证据;4、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背包、旅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的英文文字“sangus”与引证商标“Samgus”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