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120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120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08号

       

      申请人:重庆早为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2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已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6035号“万泰隆及图”商标、第34211087号“乙杯子YIBEIZI及图”商标、第8806905号“ZHONGRUI及图”商标、第7290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能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设计来源及著作权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品牌加盟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