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022630号“欧美克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09号
申请人:厦门欧美克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2630号“欧美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7395号“欧克斯OuKeSi”商标、第1919358号“欧克斯OUKESI”商标、第3571397号“欧克斯OuKeSi”商标、第11994347号“欧林克斯”商标、第5031531号“欧美斯OUMEISI及图”商标、第10710640号“欧美斯卫浴OUMEIS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细节、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并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龙头、浴室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炊具、水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欧美克斯”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欧克斯”“欧林克斯”“欧美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