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38982号“魔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238982号“魔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27号

       

      申请人: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8982号“魔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1234号“魔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电影摄像机、放映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驳回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影摄像机、放映设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