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43176号“腾搏SPIC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12号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3176号“腾搏SPIC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SPICER”基础注册商标的延展注册。申请人及其“SPICER”品牌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等知名度必然惠及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877号“腾博”商标、第70088830号“SPIDER”商标、第6266638号“腾博”商标、第16203135号“腾博3889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0711号“sic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05号“Spib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存不易引起市场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SPICER”品牌知名度、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尚处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审理流程,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予以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的车轴、陆地车辆联动机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车辆性能检测、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中外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读部分中文“腾博”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相同,其另一显著识读外文“SPICER”与引证商标二“SPIDER”、引证商标五的“sicer”、引证商标六“Spiber”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情况不影响本案结论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