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456460号“腾飞 腾飞化工TENGFEI
CHEMICAL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13号
申请人:阿拉善盟腾飞化工制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6460号“腾飞 腾飞化工TENGFEI CHEMICAL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736号“腾飞TENGFEI及图”商标、第7346483号“Teng Fei及图”商标、第4455899号“飞腾FEITENG及图”商标、第24292311号“腾飞及图”商标、第3235921号“腾飞”商标、第12506262号“TENGFEI及图”商标、第5326029号“TENG FEI及图”商标、第35222546号“TENG&FEI及图”商标、第14434593号“腾飞龙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及应用的行业属性等方面明显不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读文字“腾飞”“TENGFEI”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含有按序排列的五星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等级或者服务质量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