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22404号“深山好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22404号“深山好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42号

       

      申请人:依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2404号“深山好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深山好礼”已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经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已具有独特显著性。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0570号“深山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深山好礼”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2321号“深山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08日